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文 件
广医大发〔2013〕125号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州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广医发〔2007〕1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3年11月6日
广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名额分配
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校外教学点)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指标下达给各学院。
第三条 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7〕92号)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并递交《广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四条 评审
学院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7〕92号)的评审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送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确定我校享受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单。
第五条 发放
学校本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由学生处按月将助学金发给学生,校外学院、校外教学点由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划至其账户上,由其按月发给学生。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和监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广医发〔2007〕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