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医学院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广 州 医 学 院 文 件

 

 

广医发〔201134

 

 

关于印发《广州医学院专项经费实施项目

绩效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二级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试行办法》业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州医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广       

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强化责任,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经费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广医发[2008]58,下简称58号文)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专项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下简称“目标考核”)是学校根据项目申报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的、合理的考核方法对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专项经费是校内各职能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学校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申报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计划。资金渠道方面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专项经费。

第二章 目标考核的分类

第四条 目标考核按考核级别划分,分为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校本部绩效目标考核。

上级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目标考核按考核对象划分,分为项目绩效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

凡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重要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必须开展项目绩效考核。部门申报专项经费虽未达到300万元,但归类列入学校申报所在项目超过500万元的,按上级要求,列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部门如没有单项项目达到300万元的,学校可以对该部门整体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目标考核包括阶段性考核和结果性复评。其中:阶段性考核包括项目过程控制考核和项目执行结果考核。

项目过程控制考核是指对项目或部门在执行年度项目过程中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结果性复评是指对项目交付使用并在开展工作一段时期内的实效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专项经费实施项目预审小组和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全面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学校财务处协调。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目标考核工作的需要,制订考核方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推进落实考核工作。

第九条 按照58号文关于“谁申报,谁负责”的专项经费管理负责人制度,专项经费申报部门(含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的法人为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人为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的负责人,对专项经费目标考核的实施与结果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考核工作组的考核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自评工作,积极配合目标考核工作。充分提供考核中的定量、定性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的范围。

(一)《广州医学院直属单位重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广医发[2007]134号)所指的重要项目;

(二)校本部项目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考核工作组认为必要开展目标考核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的基本程序

考核工作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并布置目标考核方案。

项目负责人根据考核方案,组织落实负责项目的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并撰写目标考核自评报告。

考核工作组组织成员或专家,实地开展目标考核,并给出考核结果,形成目标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控制考核。项目过程控制的目标考核一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考核的基本标准是项目执行的序时进度。

(一)项目过程控制考核内容。包括事前立项情况的完整、充分与必要性的考核;项目实施进度(完成程度)、专项经费用款进度、过程控制的制度保障、定期申报制度的落实等。划分为立项申报的考核、项目执行过程控制的考核和自评工作的考核。

根据58号文有关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推进的合法性、及时性负有全程督办责任,包括招标投标、采购、合同履约、仪器设备的验收与使用等。

(二)考核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分阶段开展过程控制考核。

(三)过程控制目标考核的基本衡量尺度是任务的实施进度与序时进度匹配;实际完成程度与计划相吻合。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结果考核。一般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包括设备物资到位,相关合同履约完毕等),按原申报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结果考核内容。结果考核内容涵括过程控制的所有内容,并包括全面实施后项目资金投向、预算完成程度、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效率性,以及项目实施后的自评考核。

第十五条  结果性复评一般在项目完成的后1-3年内开展,可以分年多次展开。

结果性复评原则上执行结果考核的程序与内容,但考核时段延后,具体时段由考核工作组指定。

第五章 目标考核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目标考核的自评,必须按规定填报《专项经费实施项目过程控制考核表》或《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结果考核(结果性复评)表》(下统称《考核表》),并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对《考核表》有关绩效目标的社会效益性、经济效益性或效率性指标等做量化分析。

第十七条 自评报告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介绍

包括项目立项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必要性分析;项目实施前的基本情况、具备的硬软件等基本条件;项目立项的依据;可行性论证的开展与论证结果;项目绩效目标(含阶段性目标);存在的敏感性与处理方案等。

(二)自评工作的组织情况

包括自评工作组织情况与机构;目标考核选用的评价方法;绩效目标考核选用的分析指标及指标解释。

(三)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情况含项目过程管理与实施结果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保障体系;计划实施情况;项目调整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含投向明细);实施过程存在的敏感性问题与处理情况;预定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具体绩效目标的分析与佐证。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现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建议;项目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

(五)自评评定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根据阶段性考核或结果性复评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档次。

具体见下表:

      项目

分值

90

(90,80]

(80,70]

(70,60]

<60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参照依据;

(二)作为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专项经费参照。

1.项目过程控制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及以上的,原则上,下一年度对应项目所在部门经费安排不能超过被考核项目所属年度经费总量。

2.项目结果考核和结果性复评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达到“优”的。原则上,考核次年对应项目所在部门专项经费安排可以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

2)考核结果达到“良”的。原则上,考核次年对应项目所在部门专项经费维持原水平安排;

3)考核结果达到“中”的。原则上,考核次年对应项目所在部门专项经费在上年度基础上减5%安排;

4)考核结果为“差”的。原则上,考核次年对应项目所在部门专项经费在上年度基础上减10%安排。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组应将目标考核结果及结果应用建议报学校领导办公会,经学校领导办公会批示意见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对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绩效目标的考核,可以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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