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劳务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3

 
学校各部处、各二级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近期开展审计工作提出的整改要求,学校发放给包括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在内的所有劳务费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研究,定于从2018109日起,对于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不再使用“学生发放款”模板,改为使用“学生劳务费(按应发计税)”或 “学生劳务费(发计税)”模板;按相关政策对在校生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学生处组织的勤工俭学酬金按规定免税,仍然使用“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款项”模板。
劳务费具体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财务处
2018109

(联系人:陈彩红,联系电话:37103095